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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发布日期:2019/3/22 发布人:每日经济新闻

     继《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之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更多细节终于浮出水面。


  3月13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切实增加银行信贷在小微企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的指导思想,提出一系列目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对大中型商业银行、地方性法人机构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考核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在风险管控方面,《通知》提出,在目前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放宽至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亮点1放宽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早在2018年,银保监会方面就曾透露,对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实行“两增两控”考核,即:贷款总量明显增长、户数明显增加,贷款质量和综合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如今,“两增两控”总体目标将得到进一步明确。对于“两增”目标的考核,《通知》明确,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经济走势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兼顾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同时,对部分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在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法人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据银保监会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国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3.4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81%。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9.36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1.79%,较各项贷款增速高9.2个百分点,有贷款余额的户数1723.23万户,比年初增加455.07万户。贷款利率稳步下降,2018年四季度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7.02%,较一季度下降0.8个百分点,其中18家主要商业银行较一季度下降1.14个百分点,较好地实现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


  亮点2差异化考核方案落地


  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曾预告:银保监会将在2019年2月底前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季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贷款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按法人机构制定实施差异化考核方案,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年度考核机制。


  根据最新下发的《通知》,大中型商业银行、地方性法人机构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考核指标、考核细则等方面都将面临不同要求。


  其中,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等大中型商业银行均需要努力完成“两增”目标。针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允许其在考核时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


  而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对于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内的地方性法人机构,《通知》则略微放松要求:努力总体完成“两增”考核目标。


  除上述的“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2019年适度放宽考核要求”以外,《通知》对地方性法人机构的要求还涉及:


  (1)对辖内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法人机构,可选择将其“两增”考核计算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他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2)对部分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在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法人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至于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知》暂不作指标考核,但鼓励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结合机构和业务特点,以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专门用于投放小微企业贷款。转贷双方均应实行单独的台账管理,统计贷款投向明细,避免重复计算;加强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测,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亮点3鼓励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去年以来,包括民生银行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纷纷发行专项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通知》亦明确指出:鼓励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以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监管考核指标为前提,但应就本行资金头寸情况作充分说明。要严格确保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除此之外,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通知》提出,研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资本监管要求。研究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相关监管法规,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权重法下可适用75%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下可比照适用零售风险暴露的计量规则。


  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严格贷款用途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贷款支付方式。对自主支付的贷款,须经过合理的审核流程,充分发挥相关岗位制衡作用,加强跟踪监测,灵活采取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综合判断贷款用途,不将发票作为认定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唯一要件。


  亮点4“尽职免责”判定具体化


  为调动银行基层“敢贷、愿贷”的积极性,银保监会方面此前曾提出: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


  而此次下发的《通知》则更加明确对“尽职免责”的判定: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支机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行为的前提下,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免予追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制度有机结合,对分支机构可执行差别化的容忍度。


  关于内部绩效考核机制,《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将小微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优及提拔任用挂钩。进一步优化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


  不过,《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对小微金融从业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严防内外串通挪用银行低成本小微企业信贷资金进行“套利”的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至政府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形成新的风险隐患。


  亮点5进一步加大“银保合作”力度


  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保险公司也将发挥巨大作用。《通知》称:将进一步加大“银保合作”力度。具体来说,各级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工作联系机制,强化银保双方系统对接,实现业务数据信息共享。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为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持续推进保险资金支农支小融资业务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


  在过往的交流中,某财险公司首席风险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正研究设计创新型贷款保证保险,响应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号召。


  另外,《通知》还要求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积极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适度降低授信门槛、简化授信程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合作范围,在授信额度、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对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惠。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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