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涉及八个方面:
一是修改法律依据,将《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定》作为《办法》制定依据。
二是明确登记范围,根据《决定》有关工作要求,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同时删除原办法中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条款、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参照条款。
三是明确登记机构职责,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四是删除优先顺位条款,鉴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经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优先顺位条款进行删除。
五是增加当事人登记的提示条款,增加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应达到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要求,增加因担保人名称填写错误,担保财产描述不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担保权利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等。
六是修改担保人或担保权人为单位的登记编码信息,并取消展期登记只能在登记到期前90日内办理的限制。
七是对登记内容进行完善,约定登记内容增加“担保范围”及“禁止或限制转让担保财产”,并明确最高额担保中应将最高债权额作为必要登记事项。
八是细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职责,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当建立登记信息内部控制制度要求。